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疫情防控执法第七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27 17:18 信息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配合疫情防控,全省市场监管稽查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主动出击、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护用品(口罩)生产销售和野生动物违规交易等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涉疫情防控执法第七批典型违法案件发布如下:

1.长沙市长沙县鲁某鸿、鲁某平涉嫌无照经营销售“三无”口罩案

2020年2月21日,长沙市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微信购买的800个一次性口罩为“三无”产品,发货地址为长沙县泉塘街道,发货人为鲁某鸿。

长沙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展开调查,未发现涉案口罩实物。经查,当事人鲁某鸿在其物流行业的工作过程中无偿获得一次性口罩3300个,通过其弟鲁某平利用微信分别按3.5元/个至4元/个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鲁某鸿按3元/个收取费用并通过快递发货给购货人。鲁某鸿、鲁某平两人均未办理营业执照,共销售上述一次性口罩3000个,其中2200个为“三无”一次性口罩,分别获取违法所得6000余元、2000余元。

长沙县市场监管局已对鲁某鸿、鲁某平涉嫌无照经营“三无”产品的行为依法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长沙市芙蓉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医药用语销售非医用口罩案

2020年2月1日,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收到大量消费者对长沙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口罩的举报。经调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至25日,该公司从自然人李某手中购进了非医用口罩79180个,该公司提供了供货商资料及产品合格证明。1月23日至25日,该公司在其天猫商城设立的小幸运保健品专营店销售了7579单共34680个口罩,销售金额共计1356649.7元。在商品页面,该公司使用了“防病毒”的宣传用语。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非医疗器械商品广告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自2020年2月9日开始,该公司和天猫商城平台开始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截2020年3月9日,共退款599246.63元。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78000元。

3.津市市郭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案

2020年2月3日下午,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津市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津市某大药房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为假冒产品。2020年2月4日,津市市局执法人员对该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药房销售的该批“飘安”牌口罩进行协查,上述口罩不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判定该批口罩为假冒产品。

经查明,该药房于2020年1月28日从好医生公司负责澧县区域的业务员郭某杰手中购进了4000只一次性使用口罩,销售单价为2.5元/个,该批口罩外包装上标注的商标为“飘安PIAOAN”,标称生产厂家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口罩”,适用范围为“医用”,颜色为黑色,规格为每包内装10只,且该药房无法出具该批口罩的进货发票。经协查该批口罩为假冒产品,其销售行为侵犯了“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违法行为。2月16日,津市局依法对该药房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月5日津市市局将此案线索移交给津市公安局,2月6日协助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杰、宋某元抓获。据犯罪嫌疑人郭某杰供述,该批口罩是宋某元从安徽太和县以非法渠道购进,共购进23万只,销售货值金额22余万元。由郭某杰来销售给津市、澧县、石门县、临澧县等县市的药房和诊所,目前已知二人向津市某大药房销售了口罩4000只,向石门县某大药房销售了口罩3万只,向澧县某药房销售口罩2万只,其余约17.6万只口罩以几百或者几千只不等销售给四个县市的药房或者诊所。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4.株洲市荷塘区某大药房华芝堂店销售未依法注册且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口罩)案

2月10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核查发现,荷塘区某大药房华芝堂店销售的“飘安”医用口罩系假冒产品,定性为未依法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经调查,该口罩是该店负责人何某于从阿里巴巴淘宝网上购买的,当时购进价格为0.05元/个,一共购进了30000个,购进金额合计1250元。之后以2元-30元每包(每包20个)的价格全部售出。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将口罩送至湖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符合标准的二类医疗器械。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罪”,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5.衡阳市蒸湘区李某涉嫌无照经营销售口罩案

2020年2月7日,衡阳市蒸湘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南路路边的车上违规售卖口罩。经查当事人李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从2020年2月6日开始,利用车辆进行流动销售“蓝蚂蚁”牌时尚女士防霾口罩。截至2020年2月7日,当事人共对外销售上述口罩154盒,获利308元,其行为属无照经营行为。蒸湘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作出依法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0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6.邵阳市新宁县某药店哄抬价格销售无生产日期和无合格证口罩案

2020年2月2日,邵阳市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新宁县公安局案件线索通报,安排执法人员依法对邵阳某大药房新宁县安康西站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28日、1月29日以14元/只的价格购进3M KN90 9001口罩1748只,1月30日以13元/只的价格购进3M KN90 9001口罩850只,以20元/只的均价销售,获利共计8122元。同时,涉案两个批次商品外包装未标明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以及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和产品合格证的口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商品包装标识要求的行为。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执法程序立案进行全面调查处理,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22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6198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

7.益阳市高新区孟某涉嫌销售“三无”口罩案

2020年2月13日,益阳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孟某涉嫌销售“三无”口罩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对随案移交的17650个涉案口罩依法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月28日至案发时止,先后从长沙高桥市场一陌生男子手中购进口罩125000只,分别以每只2.85元至3.9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涉案货值金额418750元。涉案口罩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目前,该案在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之中。

8.永州市东安县某大药房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案

2020年2月5日,永州市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依法对东安县某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东安县某大药房有500个外包装标注“生产企业: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飘安®注册商标、生产批号:20200103”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待销。经查证,该批次一次性使用口罩是东安县某大药房于2020年1月24日从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一业务员曾某处以1.5元/个的价格购进的,共购14400个,该批次一次性使用口罩的外包装标注的产品信息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标注的信息不一致,经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豫药监执法函[2020]34号《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和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声明证实,该批次口罩不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而是假冒“飘安®”注册商标的产品。截2月8日,东安县某大药房以2-3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所得为30000元。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批次假冒侵权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予以扣押。

东安县某大药房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0年3月2日,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东安县某大药房作出“没收并销毁侵权一次性使用口罩50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决定。

9.娄底市双峰县孙某涉嫌销售不合格医用口罩案

2020年2月5日,娄底市双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收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有关违法线索,安排行政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6日对孙某进行调查。根据移送函的信息,孙某承认于2020年1月30日从醴陵易某个人手中购进无中文标识的FACEMASK SURGICAL DISPOSABLE-3PLY“一次性外科口罩”17143个,购进货值为30000元,分别销售给双峰县某大药房和村卫生室等单位,销售总货值为38613元。该“一次性外科口罩”经湖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综上所述,孙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已立案,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10.宁乡市朱某涉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案

2020年3月3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宁乡市精神病医院附近有人正在宰杀销售蛇类。接到举报后,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森林公安分局迅速出动,对被举报地点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朱某正在宁乡市精神病医院附近家中宰杀销售蛇类,现场共有活蛇89条。据当事人朱某交代,宰杀的蛇类主要在宁乡市杉木桥农贸市场内的宁乡县玉潭镇谷良蔬菜店进行销售。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并查获大量蛇胆、蛇皮、死体蛇、活蛇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现场清点,在朱某家中及门店共查获蛇胆3千克、蛇类动物组织制品25千克、乌鞘蛇蛇皮3张、王锦蛇蛇皮27张、乌鞘蛇死体12.5千克、王锦蛇死体12千克、乌鞘蛇79条、王锦蛇143条、黑眉锦蛇88条。

因涉案蛇类数量大,品种多,影响恶劣,朱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宁乡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将该案移送至宁乡市森林公安局。3月4日,宁乡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之中。(供稿: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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