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快查快处三类价格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0-02-01 10:13 信息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我省部分地方出现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控消毒商品价格非正常上涨情况。

哪些价格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如何处罚?130日,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对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加强价格管控。131日,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理操作指南》(简称《指南》),对价格违法行为从快从重查处,坚决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政策界定

三类情形属价格违法行为

《指南》界定,湖南疫情防控公共卫生Ⅰ级应急响应期间,有关医用商品、防控消毒商品以及与民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出现三类情形,属价格违法行为——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未明码标价,或口头定价、模糊标价、价外加价、强制捆绑搭售等,按违反明码标价行为依法查处。

价格欺诈。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销售商品,按价格欺诈行为依法查处。

哄抬价格。以2020124日启动湖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日前销售价格为原价,自2020124日起,商品进货成本没发生变化而超出原价销售的;商品进货成本(进货价格+合理费用)发生变化,购销差额(即销售价格与进货成本之间的差价金额)较124日前扩大的;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率超过15%的,按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

案件办理

可启用快查快处程序

《指南》明确,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或操纵市场价格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启用快查快处程序办理——

当场决定立案。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或者收到举报材料、违法线索经初步核查,认为当事人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能性较大时,可以电话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当场立案。当场不能决定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压缩调查取证时限。疫情防控期间,对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力争现场一次性完成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工作,当场收集当事人进货销售单据、价格标签、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材料。

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查处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现场可以认定当事人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准确把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快从重处理,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

及时作出处罚决定。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相关案件,简化内部审核和审查决定的工作流程。调查终结后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或听证程序完成后,立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文/刘永涛 周闯 刘骄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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