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2-12-01 15:46 信息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2022民生领域铁拳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查重处,查办一批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有效震慑违法分子,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经营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2年5月12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王经营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泰国多丽TM纤维饮”3826盒,没收违法所得29566.14元,罚款65799.36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2日和12月19日分两次从泰国购物网站购进“泰国多丽TM纤维饮”4500盒,截止到案发之日,当事人已销售596盒,销售金额29566.14元。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将库存的3826盒产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上述进口食品货值金额219331.20元,违法所得29566.1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无国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不合格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大力规范进口食品市场流通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二、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迅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案

2022年7月29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对郴州迅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2021年4月14日开始租用某公司的转炉车间从事冶炼生产,并自行采购转炉的配套设备1台螺杆式空压机和2个一类压力容器空气储气罐。因工艺需要,当事人先后在空气储气罐的下部和中上部钻孔,分别焊接供气管道和泄气阀。经证查,当事人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擅自改造压力容器,经过改造的空气储气罐一直使用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之日。当事人已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停止使用空气储气罐,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办理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手续,并对空气储气罐进行切割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的改造活动属于特种设备的生产范畴。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生产活动,否则会给生产活动和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三、宜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西国澳崇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7月15日宜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西国澳崇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9日,宜章县市场监管局在宜章县特种设备安全大整治暨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排查“百日攻坚”行动中,发现宜章龙隐小区正在使用的一台电梯,存在五方通话不畅通,电梯轿厢内楼层数字按键脱落等问题。经查,该小区电梯由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当事人的维护保养人员在维护保养中流于形式,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发现电梯异常情况,未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宜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维保单位在开展维保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及时排查出电梯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守护人民群众居住和出行安全。

四、临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武县星航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2年10月12日,临武县市场监管局对临武县星航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VI)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14元,罚款43086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2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VI)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抽检柴油的运动黏度(20℃)、十六烷值结果不符合GB19147 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上述0#车用柴油(VI)系当事人于2022年5月29日购入,进货价格为8200元/吨(即6.77元/L),购进数量为5吨(5800L)。截止到2022年8月上旬,上述抽样批次的0#车用柴油(VI)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7.1元/L,货值金额合计41180元,违法所得191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临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车用柴油中运动黏度过小,会损坏汽车发动机,对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大力规范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用油质量。

五、桂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桂阳平安夜性用品专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8月20日,桂阳县市场监管局将桂阳平安夜性用品专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至桂阳县公安局侦办。

2022年7月26日桂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对其经营的多个性保健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帮老头”等食品含有违禁成分“西地那非”。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8月20日,桂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桂阳县公安局侦办,桂阳县公安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西地那非,作为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是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否则将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本案的查处有效维护保健食品的市场秩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六、资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案

2021年12月8日,资兴市市场监管局对郴州市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891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开发“顺欣雅郡”小区过程中,对来办理收房手续的买受人,以代收的名义收取1800元/户的燃气开户费,自2020年4月以来共收取165户买受人燃气开户费,合计金额297000元。经核实,自2011年7月20日资兴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在市城区执行管道燃气设施与商住工程建设“三同时(即通水、通电、通气)”文件以来,相关燃气公司未以任何形式委托当事人向用户收取物价文件规定的1800元/户的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用,买受人亦未委托当事人代办燃气开户事项。资兴市市场监管局就当事人违规收取燃气开户费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已将违规收取的费用进行清退。资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各级政策性文件已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当事人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造成小区业主多付价格,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本案的办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起到有力的震慑和警示效应。

七、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兴县永湘路骄杨商行商业混淆案

2022年8月9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兴县永湘路骄杨商行商业混淆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未销售的中国动酒761提、罚款131291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中国动酒与劲牌有限公司生产的600ml35度中国劲酒礼盒彩盒(201801)款中国劲酒,二者在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及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在商品上反映出的整体形象四个方面存在近似。2022年1月当事人从邵阳某酒厂购进中国动酒600件(每件5提),截至5月19日案发时已销售中国动酒447.8件(2239提),还余中国动酒761提件尚未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13129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利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实施混淆行为,攀附他人声誉,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破坏公平、诚信的市场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予以严厉查处,维护商标权利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强力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北湖区希畅汽车配件销售部未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案

2022年9月13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郴州市北湖区希畅汽车配件销售部未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300元,没收非法回收报废机动车及零配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1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5月以来,在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收购报废机动车及报废机动车零部件进行拆解转卖。截案发之日,当事人共收购报废机动车10台、报废机动车发动机20台、报废摩托车发动机10台,其中8台报废机动车已售出,销售金额14300元。执法人员当场对库存的报废机动车及零部件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作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非法交通工具,其交易和管理都有严格的规定。报废机动车在报废后如被不法分子改装或拼装再次销售给他人,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或滋生其他违法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打击报废机动车交易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圣康肾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9月6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郴州市圣康肾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8日,根据移送案件线索,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2019年11月以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郴州圣康肾病专科医院系引进全世界顶尖的肾病专科诊疗设备,与省内和全国知名专家合作的一家‘小综合、大专科’…”等文字信息进行宣传。经查,当事人对于上述宣传用语中使用的“全世界顶尖”“与省内和全国知名专家合作”的文字内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对其真实性予以证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会误导患者,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彰显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患者的违法行为,大力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患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供稿:郴州市市场监管局王兴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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