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常德市公布12起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0-10 17:35 信息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常德市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执法助推监管、以执法保障民生的理念,深入推进双打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群众消费安全。为震慑违法者,提高群众辨识假冒和侵权的能力,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曾某炼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116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海市某区公安分局移送的曾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属实,待销售的假冒3M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为150042.0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用权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曾某处罚款55000元。

【案例二】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采购使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添加剂案

2021年12月14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湖南某公司检查记录,称该公司生产区有4桶酿造高酸度食醋白醋、原辅料库存放有3件无中文标示I+G味核苷酸二钠)及3桶食用醋酸(冰乙酸)等情况。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酱油、食醋系列产品检测结果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的GB/T18186-2000、GB/T18187-2000标准要求白醋、米醋产品用原醋汁半成品调配勾兑而成,不属于其标签标示的原酿造,以上产品货值金额20893.6元,违法所得11086.54元。其行为属于生产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1086.54元、处罚款43787.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商品上擅自使用CCTV标识及央视推广品牌称号的行为案

2022年3月1日,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常德市武陵区某食品商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内货架上摆放有标识为真正高粱酒中央电视台1套、7套、12套推广品牌的高粱酒。其生产厂家系当事人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标注真正高粱酒中央电视台1套、7套、12套推广品牌,并印制CCTV1CCTV7CCTV12等标识,但无法提供中国中央电视台授权使用CCTV标识的证明文件,且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也未授权任何单位使用中央电视台简称CCTV武陵区某食品商行待售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合计1629.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40000元。

【案例四】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市场黄某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6月22日,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厦门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授权代理机构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称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市场黄某百货商行在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外围某门面内销售的帽子侵犯满景(IP)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销售标示有标识的帽子的行为属实。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侵犯满景(IP)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市场黄某百货商行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五】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阳镇某卷烟经销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6月29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县龙阳镇某卷烟经销店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国窖15732瓶、五粮液4瓶、剑南春4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手续。经鉴定,该批涉案商品均非权利人所生产,违法商品涉案金额共计7520元。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商品,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六】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安某金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月11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反映临澧县新安某金行销售的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珠宝黄金首饰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2020年12月19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的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店面广告、首饰盒、首饰袋上都使用有标识,首饰柜台内摆放的珠宝黄金首饰的吊牌上印有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截至2021年3月11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珠宝黄金首饰的总经营额为524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临澧县新安某金行处罚款250000元。

【案例七】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澧县某会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16日,接举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澧县吉立浅水湾某会所,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店招牌上有CHLITINA|克丽缇娜的标识,招牌上还标注有专业美妍护肤.加盟122441、美丽热线:3578899字样,进门接待台标识有CHLITINA,背景墙上标识有CHLITINA,货柜架上面有克丽缇娜的标识。

经查,当事人在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结束后未续签特许经营合同,在未被授权使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CHLITINA克丽缇娜商标用于经营活动,共产生经营收入978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消除侵权标识,并处以罚款12000元。

【案例八】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津市市晏某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11月11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交办,对津市市晏某某商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白酒(贵州茅台6瓶、国窖15737瓶、五粮液9瓶、五粮液16188瓶、剑南春15瓶、酒鬼14瓶、酒鬼红坛15瓶、武陵19瓶、海之蓝13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鉴定,其涉案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流通随附单,及其他合法进货证据,涉案金额合计11312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津市市晏某某商行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政处罚,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九】安乡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大湖口镇某农资门市部经营假种子案

2022年4月21日,安乡县农业农村局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大湖口镇某农资门市部经营由山东省嘉祥县大豆良种繁育基地的嘉祥大豆种子,该编织袋包装袋,正面和反面只印有嘉祥大豆净含量和山东省嘉祥县大豆良种繁育基地字样,均没有标注种子审定编号、产地及检测日期、质量指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包装内也没有任何标签。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1日购进100公斤嘉祥大豆种子,规格为10㎏/袋,共10件,进货单价为110元/袋,货值金额为1100元。该商品包装袋,正面和反面只印有嘉祥大豆净含量和山东省嘉祥县大豆良种繁育基地字样,均没有标注种子审定编号、产地及检测日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包装内也没有任何标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为假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大湖口镇某农资门市部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嘉祥大豆假种子100公斤,并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十】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石门县某商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22年3月28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石门县某商行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众泰瑞格车用尿素液,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未使用自己的厂名、厂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份与湖北泰瑞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始意向性合作,并于2019年6月份开始生产车用尿素液并销售给石门、慈利、桃源、澧县等周边县市成品油加油站。当事人生产的众泰瑞格车用尿素液,产品包装上的标识使用的厂名是湖北泰瑞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址是湖北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路都市工业园C-12,没有使用自己的厂名、厂址。至案发时,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违法生产、销售的车用尿素液产品货值金额154269元,违法所得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石门县某商行没收车用尿素液标签350张,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十一】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1年4月16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知识产权专项检查中发现,澧县某汽配店内的汽车配件货架上摆放有正在销售的牌点火线圈和高压线二种商品涉嫌假冒专利。经查,该批商品为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牌点火线圈和高压线二种产品包装盒上标注的专利申请号ZL200830178333.9,申请日期是2008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日是:2009年10月14日,主要有牌点火线圈和高压线二种产品。该专利期限为10年,现查询状态为:未缴年费终止失效(自2010年10月28日最后一次缴纳年费之后一直未缴,于2011年10月28日专利自动失效)。从2020年6月开始,当事人销售的牌点火线圈和高压线二种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的规定,当事人在其专利权终止失效后仍然在其包装上标注专利并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假冒专利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1年9月22日和23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桃源县商贸有限公司和常德市商贸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销售进行检查,发现桃源县商贸有限公司库存有红贝缇牌玫瑰液体精油皂3瓶、常德市商贸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库存10瓶。该批商品标识专利号201810831403.3。经查上述商品为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当事人于2018年8月1日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名称为:一种高调理性天然液体精油皂及其制备方法,申请号为:201810861403.3,专利状态是逾期视撤失效,并没有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没有取得专利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擅自在其生产的商品包装上标注发明专利和专利号,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331.16元,并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供稿常德市市场监管局吴依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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