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常德市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常德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2021年民生领域广告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医疗、美容、房地产、食品、化妆品、酒类等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一、武陵区某水果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促销商品,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广告宣传,其宣传内容中含有“青芒高含量的维生素A不仅具有抗癌、清肠胃、防治高血压等功效其富含丰富的B-胡萝卜素和独一无二的酶能预防皱纹美化肌肤,促进废弃物排出so~想要肤白,貌美,大长腿?找ta~~”等违法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有关规定。2021年6月3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二、武陵区某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广告经营者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新氧网APP”平台上发布了“凯尔美斯冰点柔肤脱毛,根治脱不掉的烦恼”等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规定。2021年5月8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三、桃源县彭某某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微信群内发布内容:“享优乐”净水器“去除细菌病毒100%”。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2021年8月3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10000元。 四、鼎城某精油体验馆发布违规广告案 当事人的店前玻璃门印有“白云山植物精油,祛风散寒,排湿清毒,调理经络,养护筋骨”的字样,店内经营区的墙体广告为“白云山维一实业,理气通络,排寒祛湿,祛风散寒,调理经络,养护筋骨,活血化瘀,哪里不适喷哪里,白云山维一植物精油”等用语。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化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2021年5月14日,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000元。 五、石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石门县开发某房地产项目工程的过程中,发布含有“2019年石门县政府重点民心工程”及“2019年石门县政府重点城市民心工程”广告用语的房地产广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 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构成发布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广告的违法行为。2021年5月8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200000元。 六、汉寿某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在汉寿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正门上的“LED电子显示屏”发布“汉寿眼科医院,白内障复明,5分钟超声乳化治疗,眼整形,眼袋祛除……”等三个页面医疗广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2021年7月23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7000元。 七、常德市某酒类饮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鼎城区某超市门口张贴有关于泸州老窖二曲酒的广告宣传,其广告布上写有“某超市欢迎您,舒适好享受”,“某代言人右手拿着泸州老窖二曲酒,左手做着说话的姿势,我的天呐!绿波奖多不信你喝”,底部写有“泸州老窖二曲酒,国民光瓶典范”字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诱导、怂恿饮酒的广告的违法行为。2021年4月30日,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80000元。 八、澧县某美容养生所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广销售“金福家”牌冷敷凝胶,在经营场所墙上喷绘宣传广告内容为:“金福家、涂涂抹抹、健康你我、浙江双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卡资兰彩妆、甲状腺、乳腺增生、骨质增生……”发布的上述产品广告,与该产品广告宣传内容不符,其构成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2021年7月21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0元。 九、津市市某零食超市二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悬挂有“某零食超市名产地名师做”“ 好吃不贵十天包退180家店一年接待700万人次”“选自中外地90产地 2000多种产品”“超过55万人在用某零食超市会员卡”等内容,违法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发布“名产地 名师做”的广告内容,仅列举了小部分商品的产地来源及制作人姓名,而大部分商品仅显示产地名称,无法验证其产地及制作人因何得名,该广告使用了无法验证的调查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广告使用数据、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未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021年4月21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罚款10000元。 十、临澧县某纸品经营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站店铺“临澧县某纸品经营部”销售“心相印悦适背心式清洁袋”时,发布“心相印悦适背心式清洁袋30只*2卷装加厚结实环保垃圾袋包邮”等广告内容。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1年1月14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元。(供稿:常德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