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株洲市市场监管局通报2021年第二季度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11起典型案例,11家商家、公司、药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被一一点名,涉事罗氏虾、进口奶粉、电梯、医疗器械被一一查处……近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敲响警钟,以实名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打消违法经营者侥幸心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第二季度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案件查办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案 2021年3月10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天元区奥驰亚商贸行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请求查处。经查,2021年2月20日17时30分左右,当事人在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99号苏宁广场1楼魔笛电子烟专卖店向穿着学校校服的学生瞿某某销售一盒魔笛电子烟烟弹,进货价格55元,销售价格100元,获得利润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2018年第26号)和《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2019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构成损害未成年消费者人身健康违法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元,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450元。 二、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1月23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株洲天元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书,于当日对株洲先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舍得仁义8老酒”共计1938瓶,该批酒的平均销售价为176元/瓶,违法经营额共计32.311万元,上述商品经商标专用权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2.311万元。 三、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0年12月1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株洲宇奴服饰有限公司涉嫌使用8台超期未检电梯,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先后送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一直拒不提供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和授权委托证明等资料,其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执法人员通过多方联系检验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公寓业主、厂房租赁户调取电梯的原始档案资料、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邀请当地街道办事处联合检查、见证现场笔录核实株洲宇奴服饰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2021年3月19日对当事人仍违法使用的电梯进行了查封。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处罚款80000元。 四、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品案 2020年9月16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芦淞区徐保卫海鲜行经营的罗氏虾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查。2020年10月19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合格。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9月16日从长沙市市场恒成水产经营部以35元/斤的价格购进涉案的罗氏虾8斤,购货金额280元,以50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罗氏虾7斤,损耗1斤未销售,货值金额350元,获利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元,处罚款20000元。 五、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1年5月18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时,现场发现部分过期医疗器械,执法人员实施扣押。经查证,自该医疗器械过期后,当事人仍然继续使用,共进行了γ-GT检测24人次、AST检测16人次。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处罚款30000元。 六、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案 2021年1月11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发现中盐新干盐化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非法渠道购进食盐的违法线索。2021年1月12日,市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查封了雪天加碘精制盐25大包、中盐未加碘精制盐20包、日晒盐636包。当事人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的有关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没收雪天加碘精制盐500千克(25大包),处罚款2500元。 七、天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1年4月14日,天元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天元区新南光口腔杨英门诊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正在使用的国家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明的口腔医疗器械正畸弹性体弹性牵引圈和口腔车针。该批医疗器械产品外包装未见中文标识和国家医疗器械注册号,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当事人使用未取得国家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明的涉案产品,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没收涉案产品,分别处以罚款20000元。 八、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案 2021年5月31日,炎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炎陵美滋滋优选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经查,该店共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Maxigenes(Skim)1千克装奶粉2罐、Maxigenes(Full Cream)1千克装奶粉2罐、DEVONDALE(Creamy)1千克装奶粉4袋、DEVONDALE(Lightest)1千克装奶粉4袋。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炎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处罚款10000元。 九、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案 2021年2月1日,茶陵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实名举报称茶陵县佰斯特健身俱乐部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免除自身责任。经查,当事人在从事健身服务办理私人教练卡时均与消费者签订其预先制作好的《私人教练服务合同》,并收取相关费用。所签订的《私人教练服务合同》中既未明确当事人对提供的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也未明确消费者依法享有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损害赔偿和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及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合法权利,存在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和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当事人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茶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3000元。 十、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违法使用劣药案 2021年3月23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攸县康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其中西药房的西药陈列柜内存放1瓶已开封的氯氮平片,中药柜内屉内库存的胆南星2袋已超过有效期,中药柜内存放的标注为“全虫”的瓶装粉末、用塑料袋包装的“九香虫”无任何药品标识标签,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查封扣押了上述产品。执法人员在该医院3楼中药饮片储存间内白果仁、平贝母、白鲜皮、醋没药4种中药饮片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平贝母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该药品的销售价格是0.48元/克,货值金额是2400元,销售金额是189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及无标签标识和经检验不合格的中药饮片,没收违法所得1896元,处罚款40000元。 十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未按照规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案 2021年4月15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醴陵市未来广告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其在广告业务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经查,当事人是通过口述的方式向客户介绍广告业务费用,广告业务费标准由当事人自主制定,在广告业务经营过程中没有通过其他媒体通告、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收费手册、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等方式事先进行价格公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供稿:株洲市市场监管局 袁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