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守护2021】郴州市场监管局发布“年关守护(2021)”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2-02 15:37 信息来源:

“年关守护(2021)”行动开展以来,郴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树牢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以消除安全隐患,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目标,聚焦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等重点领域,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旅游景点、网络交易平台等重点区域,全面开展排查,坚决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现公布“年关守护(2021)”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1、肖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根据资兴市森林公安局提供的案件线索,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肖某某销售的涉嫌假冒的36瓶“剑南春”“酒鬼”“五粮液”等白酒进行了扣押。上述白酒经相关厂家授权人员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经查,肖某某在明知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情况下购进上述假冒白酒用于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了没收侵权白酒、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郴州市某医院无收费依据收取诊疗卡费案

经查证,该医院未按照《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郴发改发〔2016〕209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没有收费依据的情况下,以1元/张的标准向154747人次收取诊疗卡费。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将该医院获取的154747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鉴于该医院积极整改,在检查后及时认识错误并停止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该医院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46424.10元。

3、郴州市北湖区某假日酒店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梯超过了检验有效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及时督促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将电梯检验合格,消除了安全隐患。鉴于当事人属初次实施,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做出了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4、资兴市某药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资质,于2020年5月开始分2次购进新优锐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100盒,货值金额共1400元,获取违法所得658.0元。鉴于当事人属于初犯,违法金额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资兴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658元;3、处罚款50000元。

5、谭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电动汽车销售案

经查,当事人从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12日止,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电动汽车销售,共销售“雷丁”、“江淮”电动汽车30台,经营额共计1054000元,获取违法所得3000元。嘉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罚款7000元。(供稿:郴州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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