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长沙市市场监管系统“年关守护(2023)”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3-01-21 08:34 信息来源:长沙晚报

扛起守护重任 筑牢安全底线

长沙市市场监管系统“年关守护(2023)”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周辉霞 谢宁鲁  

“年关守护”,守护年关。

近段时间,按照湖南省“年关守护(2023)”行动的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长沙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年关”重要时节,聚力“守护”神圣使命,围绕安全隐患排查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两项重点,出重拳、用重典,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整治一批隐患、化解一批风险、查处一批案件,坚决扛起年关守护重任,筑牢市场安全底线,确保市民在“两节”期间吃得安心、买得放心、用得舒心。今天,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从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案件中,遴选十起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发布。

下一阶段,长沙市市场监管系统仍将以此次行动为契机,坚持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贯穿始终,把精准监管执法贯穿始终,用心用情用力守护好市民的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为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长沙作出市场监管部门的更大贡献。

案例1 雨花区某餐饮店经营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16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餐饮店经营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没收不合格食品和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

这家餐饮店经营的散装茶油,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去年7月15日,该餐馆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100元/升的价格,从浏阳市一农户家中购进散装茶油20升,用于餐饮经营烹饪制作。而这一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以案示警

这个案例提醒餐饮服务提供者,购进食材时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好产品质量关。新春佳节,年夜饭等集体聚餐行为增多,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放过食品安全管理的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细节,才能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2 李某拒不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猪脚产品加工经营活动案

2022年12月7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拒不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猪脚产品加工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5160元,并处罚款9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

该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行动时发现,在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李某在黄兴镇鹿芝岭村101号从事猪脚产品加工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他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但5个工作日后,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李某仍未进行设立登记,却继续从事着猪脚产品加工经营活动。经调查,李某租下这处门面,没有进行登记,在无证下经营,从2020年12月10日开始擅自加工经营食品。截至立案日,李某累计的违法所得共计705160元。

李某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以案示警

猪肉产品是餐桌上最常见的食品,确保老百姓吃上“放心肉”至关重要。从事猪肉产品生产加工,市场主体必须具备相关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才能保证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过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追。

案例3 宁乡市玉潭镇胡某中医内科诊所销售劣药案

2022年12月27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玉潭镇胡某中医内科诊所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药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

该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胡某中医内科诊所经营场所的药柜内摆放有一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乐天磷酸川芎嗪胶囊的有效期至2022年8月份,已超过有效期近三个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过期药品为劣药。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15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示警

药品是否安全、有效,关系到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疫情影响,求医问药人员增加,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显得更加重要。相关职能部门务必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把药品安全质量关,切实保障社会大众用药用械安全。

案例4 谭某洋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12月6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谭某洋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889.3元,并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

该局在开展专项行动时发现,谭某洋在干杉乡一民房内生产加工假冒瓶装白酒,现场查获待售假冒高档白酒325瓶及大量用于制造的原材料。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鉴定,上述待售假冒白酒涉及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谭某洋从2022年6月10日开始租赁上述生产加工场所,将五粮醇浓香型等白酒,封装到假冒的高档白酒品牌包装中再售卖,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29782元,违法所得889.3元。

谭某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以案示警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关系企业的商誉和形象。本案中,谭某洋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商标权,而且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5 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某某食品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案

因一年内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被行政处罚两次, 2022年12月7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某某食品店通报烟草专卖部门,依法取消其烟草专卖零售资格。

案情概要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岳麓区烟草专卖局开展专项行动,在联合执法时发现,这家食品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现场查获来历不明的芙蓉王(硬)84mm卷烟38.9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定,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查,该店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从陌生人处回收购得上述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企图出售谋利。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9725元的行政处罚。因该店一年内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被行政处罚两次,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后,通报烟草专卖部门实施资格处罚。

以案示警

商标侵权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相关利益,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6 开福区某大药房星萱店哄抬防疫药品价格案

2022年12月19日,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大药房星萱店大幅提高防疫药品售价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拟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概要

去年12月15日,接群众举报称,这家药店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价格高达48元/盒,哄抬防疫药品价格。经查,该药店在去年11月29日至12月15日,以每盒12元至16元的价格购进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从11月29日的28.5元/盒大幅提升至12月15日的48元/盒,远高于市场价格,最高进销差价率达300%。在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防疫药品销售价格,该药店行为涉嫌哄抬价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目前,该局在进一步深挖锁定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下一步,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坚决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以案示警

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要求,涉疫物资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哄抬价格、不得价格欺诈、不得串通涨价、不得价格歧视、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仿冒混淆、不得商业诋毁”。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加大涉疫物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7 宁乡某药店哄抬防疫药品价格案

2023年1月11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乡某药店哄抬防疫药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8元、罚款1192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

该局对该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药店的连花清瘟胶囊售价由去年12月5日的24元/盒上涨至12月6日的29.8元/盒,哄抬涉疫药品价格。经查,该药店去年12月2日以16.8元/盒的价格购进上述药品150盒。三天后以24元/盒销售100盒。在12月6日上午,以23元/盒销售12盒。当天下午1时开始,将售价提高至29.8元/盒。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药店在疫情期间大幅度提高防疫药品销售价格,哄抬了价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的从重处罚。

以案示警

哄抬涉疫物资价格的违法行为,破坏的是市场秩序,扰乱的是民心安定,危害的是精准防疫。市场监管部门对此予以严厉打击并公开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力震慑,给不法分子架起了“高压线”,给老百姓吃下“定心丸”。

案例8 湖南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锅炉案

2022年12月6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

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后的锅炉房内有一台锅炉正在使用。通过调阅特种设备档案,显示该锅炉最近一次内部、外部检验合格的有效时间截至2021年7月。此外,该锅炉2021年12月的外检项目不合格。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锅炉。

经查,2021年12月8日,该公司曾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申请对锅炉进行外部检验,得出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从2021年7月最近一次检验至今,该公司没有按规定申请内部检验,也没有根据特检研究院的意见进行整改,却一直违法使用该锅炉。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案示警

有机热载体锅炉若使用维护不当,容易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此案,警示教育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夯实隐患闭环管理,自觉强化“稳字当头”“安字为先”。

案例9 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12月20日,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

该局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品公司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经查,该公司2014年8月购进1个热水罐、2个杀菌锅等特种设备,并投入使用,且从未进行定期检验。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以案示警

强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必要性、重要性,目的在于提醒企业设备管理者在看重产量的同时,更要注重安全生产。企业管理者应加大制度实施力度,配合好监管部门的例行检查和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案例10 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12月21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

该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行动时,对该县某小区5栋1#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在2022年6月份,1#梯仅6月4日做了一次维保记录,两次维护保养时间间隔超过15天,不符合“半月一检”的规定以及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的有关约定。而按照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该小区的维保单价为250元/台/月,维保人员每15天维保1次并做好记录,每台电梯每半月的维保费用为125元。该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以案示警

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按照规定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会带来安全隐患甚至生命危险。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督促电梯维保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积极预防减少事故发生,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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