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长廉”侵犯“长康”被处罚
长沙晚报9月4日讯(全媒体记者 周辉霞)乍一看“康”和“廉”字,是不是蛮相似的?和县兴盛麻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将自己生产、销售的香芝麻油注册为“长廉”。 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康公司”)发现后,一纸告到法院。湖南省高院今年4月作出判决,前者赔偿后者8万元。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公布了这一全省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长康公司是国内知名食用油生产企业,其生产的“香芝麻调味油”注册的“长康”商标,于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自1997年至2017年连续7届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 该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兴盛公司”生产、销售的“长廉”牌香芝麻油产品使用与长康公司“长康”注册商标极为近似,并且该产品所使用的瓶贴、包装纸箱与“长康”牌香芝麻油产品也极为近似,易使公众产生混淆,引人误认为是长康公司商品或者与长康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长康公司于是将兴盛公司以及销售其产品的常德某销售商进行起诉,主张其构成商标侵权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今年4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长康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证明侵权产品外包装和瓶贴标明兴盛公司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且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电话号码与兴盛公司所提供瓶贴载明的内容一致,长康公司已就其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系兴盛公司生产的主张尽到举证责任;兴盛公司有多起侵害他人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在先诉讼,对其主张不构成侵权的证明标准应更为严格;同时根据今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使用”包括经营者的销售行为。 据此,最终认定兴盛公司及常德某销售商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兴盛公司赔偿8万元、常德某销售商赔偿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