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实施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即申即享”工作机制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6-052506
  • 发布机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26-07-24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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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实施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即申即享”工作机制的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动实施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即申即享”工作机制的通知

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工作机制,提升信用修复工作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11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公布 自20251225日起施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20148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根据20253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11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8号第二次修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20148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根据20253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11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8号第二次修正)《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20148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根据20253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11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8号第二次修正)等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推动实施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即申即享”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即申即享”,是指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经营主体,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材料,而是按照有关规定在平台系统中提交相关材料,提出申请,作出承诺,由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比对相关材料后,自动修复其信用的工作机制。

    本通知适用于在湖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使经营主体注册登记职能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存在对外公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在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适用即申即享。

    二、适用情形

    ()因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一年内补报并公示相应年度年报,且近三年未因同一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因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信息公示义务的。

    (三)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近三年未因同一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因未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

    三、工作流程

    (一)推动数据自动核验。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后,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市场主体综合业务系统等,自动抓取经营主体纠正相关违法行为、登记注册信息变更及备案情况等信息,匹配判定失信经营主体是否符合信用修复“即申即享”条件。

    (二)触发信用修复流程。对于符合条件的失信经营主体,系统自动触发信用修复流程,自动修复当事人信用。

    (三)强化协同信用修复。持续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与“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等平台的信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解决经营主体就同一失信信息需在不同平台分别申请修复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即申即享”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推行服务型执法的具体实践,对于重塑失信当事人信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规范实施、主动作为,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二)强化技术支撑。加快相关应用对接与信息共享,提升数据自动识别、智能比对、逻辑校验等技术能力,确保“即申即享”流程高效、准确、安全。定期开展系统运维和功能优化,及时排查数据异常,保障信用修复自动化处理稳定可靠。

    (三)规范后续管理。对通过“即申即享”恢复信用的经营主体,如发现其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的,应当撤销信用修复决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因系统自动判定错误导致修复结果有误的,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要做好撤销或更正信息的记录和留痕,提升信用修复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即申即享”工作机制。畅通问题咨询和反馈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经营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营造诚信守信的经营环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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