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市场监管“年关守护(2021)”专项行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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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21-03-15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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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守护(2021)”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戮力同心、积极奋战,以执法办案为抓手,严厉查处了食品药品、防疫物资、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等重点行业违法行为,有力有效维护了两节期间全省经济秩序。现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年关守护(2021)”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1.双峰县青树坪镇某车厢店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自卸半挂车案

根据娄底市交警支队移送案件线索,2020年8月17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双峰县青树坪镇卫丰车厢店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下,从外省生产厂家购买半挂车大梁和零部件自行制作货厢后组装成自卸半挂车,并购买4套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擅自出厂、销售和注册上户,单车销售价格9万元/台,违法所得6000元。该车厢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该车厢厂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处罚款8万元,合并处罚没款8.6万元。

2.新化县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2020年12月31日,娄底市新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化县某公司管理的世茂商业广场内的电梯实施检查时,发现其中正在使用的20台电梯中有19台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且至检查时止未申请复检。新化县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新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新化县某公司处罚款4万元。

3.长沙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案

2020年11月7日,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长沙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存在管理不到位、检验行为不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等问题。经调查发现,长沙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对湘AG3123大型汽车进行了检验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中关于一轴、二轴、三轴、四轴及整车质量的检测数据失实。长沙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处罚款2.4万元。

4.宁乡市某烟花燃放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烟花案

2020年12月17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流通领域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宁乡市某烟花燃放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银意四景”和“45发今天是个好日子”组合烟花经抽样检验,结构和材质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判定为严重不合格产品。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的两批次产品共计538个,货值金额8508元,违法所得1076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076元,处罚款17016元,合计处罚款18092元。

5.怀化市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开展检验业务,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案

2020年12月2日,根据怀化市监管部门线索交办函,怀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怀化市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2020年在未取得拖拉机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情况下,对共计13辆大型轮式拖拉机开展检验检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4万元。

6.汨罗市白水镇某液化气站充装前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0年11月21日,汨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汨罗市白水镇某液化气站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站内存放了81只报废钢瓶,未对气瓶的充装前后进行检查、记录。经查,该站充装了23个气瓶,其中6个为超期未检的气瓶,1个为报废气瓶。汨罗市白水镇某液化气站充装前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汨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站处罚款18万元。

7.邵阳市邓某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案

2020年11月21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邵阳市邓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19日从云水铺某私人油库按4050元/吨的价格,购进0号柴油3.65吨(4317.95升),向邵阳市城铁雅苑、大成科技、资兴路3个工地的9台工程车辆进行销售,共计销售柴油2551.05升,剩余柴油965升,销售金额共计10947.2元,违法所得2214元。经调查,邓某某销售的车用柴油经抽样检验,显示硫含量不合格,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规定。邓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且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邓小华处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965升,没收违法所得2214元,并处罚款44346元,合计处罚没款46560元。

8.茶陵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2020年9月29日,株洲市茶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行动中发现,茶陵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的“开门红”48发烟花、“吉祥地毯红”爆竹、“恭喜发财”爆竹无合格证及生产日期。经查,茶陵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没有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情况下,从湖南某花炮有限公司、醴陵市某出口花炮厂等企业购进“开门红”烟花1680箱、“吉祥地毯红”爆竹280箱、“恭喜发财”爆竹230箱,并对外销售。经抽样检验,该三批次烟花爆竹均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05980元,销售额共计35849.5元,违法所得5726.2元。茶陵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茶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没收不合格烟花爆竹129箱,没收违法所得5726.2元,并处罚款16万元,合并处罚没款165726.2元。

9.邵阳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配电设备案

2020年12月15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监督抽查报告,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邵阳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62套配电箱(配电板),经抽样检验,温升验证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销售价格为185元/套,货值金额11470元,违法所得1200元。邵阳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要求,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处罚款11470元,合并处罚没款12670元。

10.桃江县黄沙洲某竹制品加工厂生产经营不合格一次性竹筷产品案

2020年11月11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桃江县黄沙洲某竹制品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厂生产的8.3万双一次性竹筷,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CB/T19790.2-2005《一次性筷子》标准要求,货值金额1795元。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该厂没收不合格一次性竹筷8.3万双,并处罚款2万元。(供稿: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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