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索引号:430S00/2021-0296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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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1-04-02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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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部门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

范围

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许可

权限内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14、179、18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12、13、9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14、15、32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6、21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5、14、17、18、19、20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4、7、26、38、42、47、48、49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4、18、22、25、30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15条

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4、7、13、18、22、26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企业营业执照;建立信息档案。

5.信息公示阶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0条、11条、12条、15条、16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6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 

登记注册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

2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许可

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14、179、188、192、19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1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6、7、12、2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7、10、22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4、6、7、26、38、42、47、48、49、81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5、14、17、18、19、20条

7.《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5、6、7、8、12条

8.《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

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2、5、12、18、27、32、35、39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企业营业执照;建立信息档案。

5.信息公示阶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0条、11条、12条、15条、16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42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

登记注册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

3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许可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4、5、22、26、32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登记证和代表证;建立信息档案。

5.信息公示阶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0条、11条、12条、15条、16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

登记注册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

4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许可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注销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2、10、11条

2.《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7项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第85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企业营业执照;建立信息档案。

5.信息公示阶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0条、11条、12条、15条、16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 

登记注册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

5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许可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

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计量处、政务大厅、评审中心、审查中心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许可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总局令第72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计量处、政务大厅、评审中心、审查中心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许可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4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计量处、政务大厅、评审中心、审查中心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2、《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4.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许可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2、《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4.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许可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4.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4.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资质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2、《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4.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许可

食品(不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35、39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4、145、146条。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

9、《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审核;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实施技术评审,审核评审报告及有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资质认定证书,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35、39、74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4、145、146条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食盐专营办法》(201712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食盐专营办法》(201712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食盐专营办法》(201712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食盐专营办法》(201712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组织查处跨区域案件、大案要案、上级领导交办的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7、12、14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7.公示阶段: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湖南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6、37、38、39、40、42、51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6、17、18、19、51、52、54、55、56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8条

执法稽查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受国家工商总局指定,对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7.公示阶段: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湖南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6、37、38、39、40、42、51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6、17、18、19、51、52、54、55、56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50、51、52、53、54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8条

执法稽查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专利代理机构非法进行专利代理业务活动的处罚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7.公示阶段: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湖南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6、37、38、39、40、42、51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6、17、18、19、51、52、54、55、56条;

《专利代理条例》第25、27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8条 第24条;

执法稽查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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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假冒专利及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7.公示阶段: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湖南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6、37、38、39、40、42、51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6、17、18、19、51、52、54、55、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64、65、68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8条 第24条;

执法稽查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3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4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5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6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7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8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9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0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2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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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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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出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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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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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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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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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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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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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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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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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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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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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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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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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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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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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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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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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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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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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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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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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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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他主要部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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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再次充装非重复充装气瓶、错装或超装等情形的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46号)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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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46号)第四十九条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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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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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46号)第五十条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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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选型配置或购置电梯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或合同约定等情形的处罚

《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选型配置或购置电梯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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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少于3年、电梯的维护保养说明书中未明确标注使用年限或者次数、在电梯装置中设置技术障碍、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调试和校验并出具调试校验报告等情形的处罚

《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少于3年的;
(二)电梯的维护保养说明书中未明确标注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
(三)在电梯装置中设置技术障碍的;
(四)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五)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调试和校验并出具调试校验报告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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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电梯的土建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开始施工、将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将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交付使用、不向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签署电梯交付使用备忘录等情形的处罚

《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的土建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开始施工;
(二)将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
(三)将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交付使用;
(四)不向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签署电梯交付使用备忘录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7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进口电梯不按规定提供电梯制造单位的相关资料、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等情形的处罚

《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经营单位进口电梯不按规定提供电梯制造单位的相关资料、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8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未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档案、未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电梯轿厢内部装修完成后,未经制造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检查、测试即投入使用等情形的处罚

《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的;
(二)未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三)电梯轿厢内部装修完成后,未经制造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检查、测试即投入使用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9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将维护保养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在电梯装置中设置技术障碍、维护保养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等情形的处罚

《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维护保养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
(二)在电梯装置中设置技术障碍的;
维护保养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0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审查检验检测申请或者安排检验的处罚

《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审查检验检测申请或者安排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46条第1、3款,47条,52条

1.立案责任:收到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材料或下级部门发现案源线索后,应尽快组织力量核实、调查并依据核实、调查情况决定立案。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情况向总局备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事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情,可以依法作出中止调查、终止调查或恢复调查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书报送总局备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上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就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各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6、37、38、39、40、41、42、44、45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6、17、18、19、51、52、54、55、56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

反垄断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2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执法稽查局、产品质量监督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3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规抽样行为的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执法稽查局、产品质量监督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4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对检验机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等行为,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执法稽查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5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出具数据、结果的行政处罚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执法稽查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6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出具检测数据、结的行政处罚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执法稽查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7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不能遵守资质认定等行政管理要求的行政处罚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执法稽查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8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履行人员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执法稽查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9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持续保持检验检测能力或超能力范围出具数据结果的行政处罚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执法稽查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0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失实数据、结果的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执法稽查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出现影响公正性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执法稽查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2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结果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执法稽查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3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执法稽查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4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对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执法稽查局、认证监督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5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2、33、39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9、10、11、17、21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7.公示责任: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6、37、38、39、40、42、51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6、17、18、19、51、52、54、55、56条。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6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逾期不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3、33、34、42、43、44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13、14、15、17、21条;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21条、第22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7.公示责任: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6、37、38、39、40、42、51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6、17、18、19、51、52、54、55、56条。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7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对越权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和不按规定标准和范围收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25、26、27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办理。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6、37、38、39、40、42、51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6、17、18、19、51、52、54、55、56条。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8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对不明码标价、价格歧视、擅自设立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收费,或者要求消费者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等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13、14、15、16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公示责任: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9.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办理。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6、37、38、39、40、42、51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6、17、18、19、51、52、54、55、56条。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9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对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变相提价压价、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33、40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4、5、6、7、8、12、17、21条。
3.《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18条。
4.《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11、12条。
5.《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11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公示责任: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6、37、38、39、40、42、51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6、17、18、19、51、52、54、55、56条。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80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12条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31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公示责任: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9.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办理。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6、37、38、39、40、42、51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6、17、18、19、51、52、54、55、56条。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8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强制

封存或者暂扣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33、34、35、36、37、38、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4条

执法稽查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2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强制

对涉嫌垄断行为相关证据的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9条第1款第4项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各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关送达实施查封、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告知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33、34、35、36、37、38、39条

反垄断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83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强制

1、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3、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4、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5、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附《财物清单》;

5.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7.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33、34、35、36、37、38、39条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84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监督

负责履职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的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5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监督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1.监督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3.其他问责依据。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6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监督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6号)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1.监督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进行能监管。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7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确认

股权出质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3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

4.送达责任:当场制作并送达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5.公示阶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14、15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

登记注册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

88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奖励

对举报假冒伪劣行为的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

2.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3.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

2.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根据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执法稽查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9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奖励

湖南省专利奖

《湖南省专利条例》第6条

《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

1.受理责任: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专利条例》第6条

知识产权保护处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0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裁决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发布〔87〕量局法字第373号)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发出仲裁检定书面通知。

2.仲裁检定责任:指定有关计量技术机构进行仲裁检定,对仲裁检定结果进行审核,制作和送达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

3.调解责任: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对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计量处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裁决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4、25条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0、41、42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告知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决定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42、43、44条

登记注册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

92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三条

1.检查责任:根据随机摇号产生的名单对企业进行检查,或者根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举报的虚假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发现未依法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处置。

3.事后监管责任: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六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

信用监督管理处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93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1.检查责任:根据随机摇号产生的名单对企业进行检查,或者根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举报的违反登记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发现问题的,依法进行处置。

3.事后监管责任: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信用监督管理处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94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检查

监督检查计量器具、商品量计量、市场计量行为、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和能效标识、水效标识使用、能源计量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3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4号)第5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3条第2款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3条第2款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35号)第3条第2款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3条第2款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令第66号)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2、18、19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令第35号)第4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2号)第3条第2款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17条

《全面推进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1984年3月9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计量器具、商品量计量、市场计量行为、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和能效标识使用、能源计量情况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3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4号)第5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2、19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8、14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6、13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7、15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11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6、22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17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6、17条。

计量处、稽查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5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检查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机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21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3条第2款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2号)第4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机构、计量标准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15、21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5、16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18、19条。

计量处、稽查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6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检查

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检查监督

1.《专利代理条例》第22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2、10、36、39、40、41、42、43条

1.检查、监督责任: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息公示情况和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2.受理举报责任:受理单位或者个人对专利代理虚假信息的举报。

3.处理责任:

发现专利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

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1.《专利代理条例》第22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2、10、36、39、40、41、42、43条

知识产权促进处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7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检查

对食品(不含特殊食品、食盐,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体系检查等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110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食品(不含特殊食品、食盐,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属地原则对检查情况进行交办;
3.事后监管责任:对交办问题处置情况进行跟踪、汇总;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144、145、146条。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8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检查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管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9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检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87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1.组织实施责任:制定抽样检验年度计划,下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复检异议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复检或异议申请,确定复检机构复检,完成异议审核,通报复检异议审核结论。

3.核查处置责任:督促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4.信息公布责任:依法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87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第5、8、32、35、38、39、43、46条

食品抽检监测处

100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检查

对食品经营情况开展飞行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1号)第一百一十条

1.检查责任:对食品经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交办,并对交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归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1号)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经营处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检查

对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食盐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110条;《食盐专营办法》(201712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特殊食品和食盐生产、经营情况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144、145、146条;

《食盐专营办法》(201712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2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令)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备案登记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令)第八条

食品经营处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3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

组织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0条第2款

1.起始责任:编制计划;组织编写。
2.审查责任:组织审查地方标准或地方检定规程;对起草单位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
3.审批责任: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编号、发布。
4.复审责任:适时进行复审,并确定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5、7、11条;
《湖南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办理程序》第4条。

计量处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4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

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9条第2款

《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5号)第12条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注册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3.批准责任: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制作并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管理,提出延续注册、变更、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处理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注册计量师注册资格制度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计量处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5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

组织全省计量比对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7号)第4条第2款、第23条

1.组织责任:确定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组织实施省级计量比对。
2.处置责任:对计量比对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第4、23条。

计量处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6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检查核实责任:发现企业存在列入、移出等情形后,查实企业的相关证据。

2、拟办审查责任:填写审批表,提出建议,报审查。

3、审批决定责任: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4、信息公示责任:按照规定的公示时限将企业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文书送达责任:决定书参照《市场监管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信用监督管理处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7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1.检查责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管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2.提示责任: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3、信息公示责任: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应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的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信用监督管理处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8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

12315投诉举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3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115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3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38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38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60条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8、9、10条

9.《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第5条

《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

10、《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49、57条

1.受理责任:对投诉举报、申诉予以登记。

2.处理责任:根据投诉举报、申诉内容,在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分送、移送、移交、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处理、不予处理的决定。

3.告知责任:及时将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举报人、申诉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3、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38条

《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15、16、17条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5、6、7、8、9、10、11、13条。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59、60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9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确认责任:接到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信息,经核实后,报告省政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并通报有关部门。
2.调查责任:组织对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3.处理责任: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接到批复后按规定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送达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局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0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

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

1、《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第四章第五条

2、《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程序包括企业申报、资料审查、现场评审、综合评定、公示和发证等。

(一)企业申报

企业应根据有关要求填报申请材料,申报材料经当地市、州市场监管局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省质量发展局。  

(二)资料审查

每月25日前应组织一次专家审查会,形成对当月收到的申报资料的审查意见。资料审查通过企业方可安排现场评审。如资料审查未通过,评定机构应书面回复申请企业。

(三)现场评审

每月28日前评定机构将资料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同时制定资料审查通过企业的现场评审计划,一并报省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现场评定小组视企业情况一般由2~3人组成,省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或委托当地市、州市场监管局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主要是核实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按照相应行业评定细则对企业进行现场评价打分。评审组根据现场评价打分的情况,形成对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的推荐意见,编写现场评审报告。

(四)综合评定

评定机构每月25日前组织召开一次专家评定会(可与申报资料专家审查会一并进行),对现场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定,形成综合评定意见。省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派观察员全程监督专家评定会。

(五)公示和发证

评定机构应将综合评定结果报省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并在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公示7天。公示期内无不良反馈,向企业颁发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证书,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及《企业质量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GB/T31863)

质量发展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

组织湖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47号)

1.受理责任:接收相关申请资料并审查,提出受理名单。

2.资料评审责任: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企业(组织、个人)进行资料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企业(组织、个人)名单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

4.现场评审责任: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经过公示进入现场评审的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企业(组织、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综合现场评审报告,提出推荐表彰名单。对推荐表彰名单征求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方面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5.管理责任:对存在问题的获奖企业(组织、个人),提出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  47号)

质量发展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2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

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争议处理和缺陷儿童玩具召回

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第6条  

2.《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01号令)第4条第2款

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争议处理

1.受理责任:对申诉人的汽车三包申诉予以登记。
2.处理责任:根据申诉内容,分别予以调解、终止调解或不予处理。
3.告知责任:及时将处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缺陷儿童玩具召回:
1.调查责任:获知儿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启动缺陷调查;通知生产者;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2.评估责任:对经调查确认存在缺陷的,进行风险评估。
3.召回责任:对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情况进行监督;认为生产者进行的主动召回未取得预期效果的,可要求生产者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5、6、7、8、9、10、11、13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15、17、19、25条。

质量发展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3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

政府质量工作考核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22号)

1.受理责任:接收各地州市评价报告及资料并审查

2.资料评审责任:组织各成员单位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进行资料审查。

4.专家现场核查责任:省质量强省办组织专家对资料文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明查暗访,现场核实问题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对核实的问题进行核分。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省政府系统贯彻落实2019年中央和国家机关督查检查考核计划责任分工》的通知

质量发展局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4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

组织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5、13条

1.起始责任:编制计划。
2.审查责任:组织审查或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地方标准;对起草单位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
3.审批责任: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编号、发布。
4.复审责任:适时进行复审,并确定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13、40条;

标准化处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15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

标准化示范(试点)创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31条

2.《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国标委农[2007]81号)第17条 

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

4.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

5.《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国标委服务联[2013]61号)。

6.《国家高端装备制造业标准化试点管理暂行规定》

标准化示范: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申报。

2.审核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实施(省级)或者推荐上报(国家级)。

3.考核责任: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对国家级示范项目进行目标考核;组织考核组或委托市(州)局组织对省级示范项目进行目标考核。

4.事后监管责任:对示范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限期改进。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程序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标准化试点: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申报。

2.确定责任: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省级),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备选(国家级)。

3.评估责任: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对国家级试点项目进行评估;组织评估组对省级试点项目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发文公布。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试点管理,对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限期改进。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按程序取消其试点项目;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22、23、24、25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第4、5条。

《国家高端装备制造业标准化试点管理暂行规定》第7、8、11、14、15、16、18、19条

标准化处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

116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

对本省辖区内重点、复杂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

《湖南省专利条例》第24、 25、26条

1.立案责任:在收到请求人的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理责任: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

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3.决定责任: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批准延长1个月。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

《湖南省专利条例》第24、 25、26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13、14、16、17、19、21条

知识产权保护处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7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1、85条

《湖南省专利条例》第24条

1.立案责任: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根据被请求人是否提交意见陈述书和是否接受调解,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解责任: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未能达成协议的,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22、24条

知识产权保护处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8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

商标侵权赔偿行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

调解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未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

知识产权保护处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9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

保健食品备案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5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送达责任:备案完成后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备案凭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14、15、50、51条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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