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动态2026第18期

发布时间:2026-09-03 16:31 信息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PTAB专利争议作出裁决,苹果核心请求被驳

 

当地时间2026年8月27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苹果公司与Smart Mobile Technologies LLC之间的专利纠纷上诉案作出两项重要裁决。总体而言,CAFC确认了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在多数争议点上的立场,认定苹果未能证明Smart Mobile三项专利的核心权利要求无效;但同时指出PTAB在部分权利要求的审理中存在程序瑕疵,并将该部分发回重审。此次裁决是苹果在专利无效挑战中遭遇的又一次法律挫败。

 一、案件背景

本案源于Smart Mobile于2021年在德克萨斯州西区地方法院对苹果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Smart Mobile指控苹果侵犯其拥有的13项专利,这些专利主要涉及移动无线设备中的多发射器和接收器组件技术,具体包括美国专利号8,842,653('653专利)、9,019,946('946专利)和9,319,075('075专利)。该诉讼后转移至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目前仍在审理中,其进程受制于双方在PTAB的IPR程序结果,此次CAFC的判决正是对PTAB裁决的上诉审查。

为应对侵权诉讼,针对上述三项专利的多项权利要求,苹果向PTAB提出IPR申请,主张这些权利要求相对于两件现有技术文献(Yegoshin专利公开了一种带额外通信端口、可同时使用蜂窝网和WLAN的手机和Bernard专利公开了一种为个人数字助理提供多网络共享接口的外部底座)的组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应属无效。

案件的核心技术争议点集中在权利要求中“multiplexed signals”(复用信号)及“multiplexing signals”(信号复用)等术语的解释上。苹果主张宽泛解释,即多个信号共享同一物理路径(即使顺序传输)即构成复用;Smart Mobile则坚持狭义解释,即必须将多个信号流组合成一个复合信号后,在同一路径上同时传输。此外,Smart Mobile还提出“瓶颈”抗辩,认为将Bernard的接口整合进Yegoshin设备会严重降低数据传输速度,足以阻止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该组合。

 二、案件进展

(一)核心权利要求:苹果上诉被驳回

PTAB在审理中采纳了Smart Mobile对“复用信号”的狭义解释。CAFC审查后认为,该解释得到权利要求语言和专利说明书的支持,因此确认了PTAB的权利要求解释立场。在此基础上,CAFC认定实质性证据支持PTAB关于Yegoshin和Bernard均未公开“复用信号”技术特征的结论。

据此,CAFC确认了PTAB的以下裁决:苹果未能证明'653专利的权利要求1-13、27-30,'946专利的权利要求1-13、16、26,以及'075专利的权利要求1-3、5为无效。苹果在这些核心权利要求上的挑战完全失败。

(二)部分权利要求:Smart Mobile交叉上诉获支持

PTAB曾基于结合Yegoshin和Bernard的技术动机,认定'653和'946专利的权利要求17-21和23-26为显而易见。Smart Mobile就此提出交叉上诉,主张PTAB违反《行政程序法》(APA),理由是其未处理Smart Mobile提出的“瓶颈”证据——该证据表明整合会导致数据传输速度下降,这会削弱结合的动机。

CAFC在审查中发现,PTAB在其最终书面决定中错误地声称Smart Mobile及其专家未就此进行回应。事实上,Smart Mobile已在专利所有人答辩中详细阐述了该论点。CAFC指出,“鉴于委员会未能处理该证据,‘我们无法合理推断委员会支持苹果的依据’”,并强调在判断一项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时,必须权衡将现有技术结合起来的优点与缺点。因此,CAFC撤销了PTAB关于上述权利要求为无效的认定,并将该部分发回重审,要求PTAB必须正面处理“瓶颈”证据。

(三)苹果替代论点被驳回

苹果另主张,即便存在程序问题,也应因Smart Mobile未回应其提出的结合益处而维持原判。CAFC予以驳回,认为根据目前的案件记录,无法确认委员会已适当考量“瓶颈”证据。

 三、影响

(一)苹果通过IPR程序无效Smart Mobile核心专利的企图基本落空。虽然部分权利要求被发回重审,但苹果在绝大多数争议权利要求上已彻底败诉。发回重审的部分仅涉及特定从属权利要求,且PTAB必须重新评估对苹果不利的“瓶颈”证据,苹果在该部分最终获胜的难度显著增加。随着IPR程序接近尾声,双方在北加州地方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将加速推进,Smart Mobile的谈判地位因本次胜诉而大幅提升。

(二)在PTAB程序中,判断显而易见性必须全面权衡将不同现有技术结合的优点与缺点。委员会不能在忽视专利所有人提出的具体技术“瓶颈”证据的情况下,径直认定存在结合动机。CAFC明确要求PTAB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关键事实证据予以充分回应,否则将构成违反APA的程序性错误。这一判例将进一步强化PTAB裁决中对实质性证据和程序正当性的要求。

(三)苹果此次失利向大型科技公司发出警示,通过IPR挑战竞争对手专利时,仅依靠宽泛的权利要求解释和简单的现有技术组合逻辑远远不够。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提出具体的技术兼容性问题或性能下降风险(如本案中的“瓶颈”证据)有效瓦解显而易见性挑战。同时,专利持有人也应从中得到启发,在应对IPR时积极提交并强调此类反直觉的技术“瓶颈”证据,以增强自身专利的稳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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