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要办企业变更登记
我要办企业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 事项名称:我要办企业变更登记 二、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1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1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1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 办理条件 申请企业为已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 四、 申请方式 (一)网上申请方式:申请人登录湖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new.hunan.gov.cn/)-“部门服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应服务事项栏目“在线办理”申请办理。 (二)现场申请方式:申请人携带申请资料前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现场办理。 五、 申请材料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 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 3.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分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退伙变更的,第2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注销清算人备案的,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清算人成员名单;清算人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合伙企业备案登记仅需提供第1、7项材料。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适用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 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4.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注: 1.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提交变更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免去原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文件、委派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委派、免职信息即可)。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涉及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交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无需提交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注: 1.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管辖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登记。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审批机关办理地址变更的,还须在办理迁移登记、地址变更登记时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在办理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股东以及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地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业务)范围,申请的经营(业务)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因隶属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的变更事项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负责人、营业期限、经营(业务)范围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全体合伙人依法约定签署人员的除外)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应提交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无需修改合伙协议的,不用提交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变更决定书。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 ◆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该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如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企业类型,如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合伙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变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变更合伙人住所,应当提交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变更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如外国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资信证明。承担责任方式为“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变更认缴、实缴出资数额,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入伙变更,应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其中,中方新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新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新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如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还应提交资信证明,即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如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还应提交财产转让协议。 ◆退伙变更,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如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依据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六、 审批决定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 七、 流程图 八、 审批时限 企业变更登记至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 九、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 办公地点和时间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18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 5:00 十一、 咨询电话 企业登记业务咨询:0731-85693039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住 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 投资总额 (外资公司填写) 万元(币种: ) 折美元: 万元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营业期限/经营期限 □长期 □ 年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填写)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 □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 事 项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联络员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清 算 组 (清算委员会) 成 员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仅限内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董事会成员签字(仅限内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限设立、变更及清算组备案以外的备案):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限清算组备案):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姓 名 国别(地区) 职 务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住 所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2、“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 名称或姓名 国别 (地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认缴)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 比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_______)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5 承 诺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附表6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授权人联系人 电子邮件 被授权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地区)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隶属企业 (单 位)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登记机关 营业期限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营业场所/ 经营场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负 责 人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填写)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资金数额 (分公司除外)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_________ 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填写) □长期 □ 年 □变更/备案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改制 变更/备案/改制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备案/改制后登记内容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改制。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注销(仅限注销登记填写) 注销原因 □ 隶属企业(单位)决定撤销。 □ 被依法责令关闭。 □ 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 □ 其它原因: 。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债权债务清理 (分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不填写)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债务清理完结 缴回公章情况 (分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不填写) □已缴回 □未缴回 □负责人信息(仅限设立及变更负责人填写) 姓 名 国别(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拟任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任免文件 □经决定,免去 的负责人职务。 □经决定,兹任命 为负责人。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隶属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隶属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住 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业(仅限开业登记填写)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 务 注册资金 万元 经济性质 经营场所 经营期限 □长期 □ 年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填写)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变更事项包含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 分支机构 名 称 性 质 登记机关 登记类型 □法人□非法人 □增设□撤销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开业、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 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 主管部门 (出资人) 名 称 法人类型 □国务院 □地方人民政府 □社会团体法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 ______________ 登记机关 证照号码 章 程 □章程 □章程修正案 其 他 □联络员 □法定代表人信息(仅限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仅限开业登记):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组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企业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住 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投资总额 万元 币种: 折美元: (万元) 注册资本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经营期限 □ 长期 □ 年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填写)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注:1、本申请书适用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变更事项为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地、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营业期限。 □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 事 项 □董事 □监事 □经理 □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联络员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分支机构 □ 增设分支机构 □ 注销分支机构 名 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清 算 组 成 员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限设立、变更及清算组备案以外的备案):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限清算组备案):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住 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出 资 额 万元(人民币)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填写)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注:1、本申请书适用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 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 分支机构 □ 增设 □ 注销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其 他 □ 联络员 □投资人及出资信息(仅限设立及变更投资人填写)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电子邮箱 申请前职业状况 居 所 出资方式 □1.以个人财产出资; □2.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出资人的家庭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主要经营 场 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执行事务 合 伙 人 姓名或名称 国 别 (地 区) 委派代表姓名 (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 合伙企业 类 型 □ 内 资 □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 外商投资 出 资 额 认缴 万元,其中:实缴 万元(币种 :□人民币 □其他 )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协议)填写)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注: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合伙期限 □长期 □ 年 合伙人数 人 其中,有限合伙人数 (仅有限合伙填写) 人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评估方式、合伙期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新合伙人入伙、退伙。 □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 清 算 人 成 员 清算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其 他 □合伙协议或补充合伙协议 □联络员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字(仅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仅限变更登记、清算人备案以外的备案): 清算人签字(仅限清算人备案):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 姓名/名称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移动电话 身份(资格)证明类型 身份(资格)证明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 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委托事项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横线部分根据实际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附表3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_______) 合伙人名称 或 姓 名 国别 (地区) 住 所 证件类型 及 号 码 承担责任 方 式 出资方式 评估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缴付期限 注:“承担责任方式”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评估方式”栏,以货币出资的,填写“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承 诺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附表6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授权人联系人 电子邮件 被授权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地区)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附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