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携程被罚51.79亿元看平台垄断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携程被罚51.79亿元看平台垄断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兼谈在线旅游市场常态化监管与多元共治 卢汉秋 杨亲辉 2026年7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针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开展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国市监处罚〔2026〕29号):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将强制扣除酒店经营者的订单储备金全额退还,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按照其2025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的7.5%进行罚款,罚没总计51.79亿元。本案为我国在线旅游平台服务领域内首起反垄断执法事件,亦是在平台经济领域首次把全网最低价条款单独认定成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代表性案例。 笔者身为长期投身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工作者,对于本案的强烈体会是:平台通过流量调配、算法价格调整、挂牌分级等手段实施的复合型垄断行为,表面上使消费者看见低价与便利,实际上却将消费者的选择权、比价权以及品质期待权逐步架空,最终让全体消费者为低价低质、内卷向下的行业生态付出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已清晰表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总局在本案的处罚决定中始终秉持这一立场——保护消费者并非是保护某一单的绝对低价,而是维护竞争机制自身能够持续提供的选择自由、合理价格与服务优化。 本案相关市场被明确界定为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总局调查发现携程在2020年至2025年期间按交易额计算的份额均超过53%,最高达到59.1%,HHI指数长期处于4100—4600的高数值区间,CR3达到94%—95%,综合其对价格、流量、房源及渠道的掌控能力,判定其具备毫无争议的市场支配地位。在此前提下,携程把酒店人为地划成特牌、金牌、无牌,按照特牌>金牌>无牌的排序权重来提供流量方面的倾斜,诱导中高端酒店签订独家合作协议,要求其全部房间库存仅在携程进行分销,违反规定的就会被限流、摘牌;针对金牌、无牌酒店强行设置全网最低价,通过调价助手、挂牌通等技术工具以及人工后台直接修改价格,若达不到20元或者5%的价差优势就会自动触发调低,并且以限流、摘牌、扣订单储备金(总计1.2278亿元)来保障执行,仅强制调价成交订单的佣金违法获利就高达16.58亿元。这种行为已从初期直接的“二选一”演变为“规则、算法、流量”三者一体的技术型垄断:平台通过不透明的挂牌规则营造自愿挂牌的表象,以算法黑箱取代商家的定价决策,凭借流量控制权打压所有反对意见,让酒店经营者完全陷入不选特牌缺流量、选特牌失渠道、不跟最低价遭摘牌的系统性困境。 脱离平台叙事回归消费者权益核心,本案至少在三个层面打破平台补贴即消费者获利的认知偏差。第一层为选择权在实质方面的虚设状态。反垄断领域内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依赖于不同平台间实际存在的房源差别与价格层级;当超过90%的特牌中高端酒店被要求签订独家合作协议,消费者开启其他OTA平台看到的并非丰富的房源供给,而是经过筛选后的剩余房源,所谓全网比价变成在同一容器中反复舀取。第二层为价格利益朝相反方向转移。处罚决定书明确指出,全网最低价并非让利——携程通过后台直接压低价格,将酒店在其他平台的定价范围同步压缩,其他平台的消费者反倒面临携程低价、别家价高的被动状况;酒店为保障营收,常常在其他渠道提高价格或在同一渠道降低服务标准,从长期来看整体价格中枢并未下降,只是把价格信号扰乱。第三层为最为隐蔽且致命的品质权遭受损害:当最低价依靠算法强行压低,不降低就进行限流,酒店只能在布草换洗次数、早餐种类、夜班人力等方面压缩成本,消费者按照看到的价格支付费用,却享受到被压缩成本后的服务,并且服务质量下降不会在预订页面标注出来,等消费者到前台办理入住时,垄断所造成的损害已然成为既定事实。总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表述很清晰:不能把价格当作衡量消费者利益的唯一尺度,酒店的品质、服务水准等同样直接关联消费者利益。这句话,应当成为消保组织评价平台业态的根本标尺。 将总局开出的罚单置于湖南情境中审视,本案件对于本地消费维权以及日常监管所具有的引领价值十分明显。湖南作为文旅大省,长沙、张家界、岳阳、衡阳、凤凰等地区的在线酒店及民宿预订的渗透率逐年提高,县域民宿发展、红色旅游接待情况、节会经济都与在线旅游平台的流量分配紧密关联。近两年来湖南省消保委在投诉整理过程中发现,预订平台有房别家无房、同一酒店仅一家平台可订、平台券后价高于酒店直订这类咨询和投诉的占比明显上升,其背后实则是优质供给被独家协议层层截留的细微体现。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我们也多次碰到类似的难题:省内众多中小酒店的经营者通常并不了解挂牌类型、流量档位、价格承诺之间的商业关联,签订入驻协议时难以理解根据市场竞争状况直接调整价格这一概括授权内容,在后台被悄然改价后又缺乏留存技术痕迹的意识,想要维权时却陷入平台规则载明经营者已授权的格式条款陷阱之中。这表明一张全额罚单无法自动恢复竞争秩序,需要依靠地方消保组织将宏观支配地位转化为微观维权情形,把算法调价转化成可固定、能举证的改价记录,将抽象的流量约束转化为商户排序偏差与订单锐减的具体投诉条件。 在携程案发生以后,湖南的消费侧保护需在五个方面建立闭环措施。第一,消保组织需将平台规则透明度列为消费监督的长期项目,协同市州级消保组织开展OTA规则公平性的调查,促使平台明确公示挂牌权重、排序因素、调价启动阈值,使消费者明白为什么这家排在前面、让商户清楚为什么流量突然减少。第二,打通商户和消费者的联合举证途径。酒店被强行改价的后台记录、被扣储备金的系统通告、被限流的曝光走势,既是商户维权的合同凭据,也是消费者发起集体投诉以及消协开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证据链,律师团队可与消保组织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第三,要高度警觉罚款落地之后的隐性转嫁情况。51.79亿元属于一次性行政法律责任,这并不意味着佣金会自动降低。消保委需持续监督携程在整改期间是否会出现最低价格取消但优享价暗中绑定、特牌更名为臻选依然锁定库存等类似变体行为。第四,针对平台有权依竞争状况直接调价、商家授权开通调价助手这类格式条款开展专项审查。按照《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判定概括授权无效,可由省消保委律师团提炼成商户入驻格式条款的送审示范文本。第五,将反垄断消费者教育推进社区、高校以及文旅消费季,使低价≠划算、独家≠优质、跨平台搜不到≠没房成为大众出行的普遍认知,从需求侧削弱平台对流量的绝对掌控。 回到这张51.79亿元的罚单本身,它不是终点,而是平台经济由流量霸权迈向规则合规的结构性转折点。总局责令其退还1.2278亿元订单储备金,没收通过强制调价获取的佣金违法所得16.58亿元,并处35.21亿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合计 51.79亿元。这三项措施并行,传达出一个前所未有的明确信号:技术保持中立,并不意味着能免除技术使用者应承担的责任,平台所制定的规则绝不能超越商家的定价权以及消费者的选择权。一旦流量分配权演变成排他性的惩罚手段,就必定会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所划定的禁区。对湖南来说,这张处罚单应进一步转化成本地市场监管的实践切入点,我们可以以本案件作为范本,促使基层执法中坚人员掌握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类垄断的识别要领,消保组织将在线旅游列为提振消费信心的重点监管行业,律师团队积极参与平台整改方案的第三方合规评定。我们真正期待的局面是:消费者开启任意一家OTA,都能够看见真实的跨平台比价和差评;湘西、张家界的民宿经营者根据淡旺季自行定价,不用担忧半夜被系统悄然改价;平台相互竞争的是售后响应速率与界面无障碍感受,而非比谁更善于锁房源、更会压制商户、更能用算法取代市场。待至那时,反垄断罚单的意义才会真正转化为每一位湖南游客下单之际的安心、每一家中小酒店老板记账之时的从容,还有整个文旅消费市场对公平竞争才是最大的消费者权益的坚信。一、从二选一到算法与流量:携程案的违法情况与新型垄断特性
二、打破低价即福利的误区:平台垄断对消费者三项权益的严重侵害
三、湖湘视角的映射:在线旅游垄断对湖南文旅消费市场的现实警示
四、迈向常态化治理:消费维权与公平竞争共治的五个发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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