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烟草综合治理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6-10-20 14:52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以“烟草市场整治”专项行动为牵引,将烟草市场整治与打击无证经营、查处假冒伪劣、保护商标专用权等工作紧密结合,坚持源头治理与末端打击并重,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具有典型性、警示性的案件,有效净化了烟草市场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湘江新区某台球厅(个体工商户)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6年1月22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长沙市岳麓区烟草专卖局《线索移交函》,反映湖南湘江新区某台球厅(个体工商户)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共购进卷烟31条,已销售2条,销售金额500元,违法所得50元。其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未售出的3个品种卷烟29条,核价金额128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3300元。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3990元,罚没合计4040元。

二、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株洲市荷塘区某超市(经营者:张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案

2026年1月12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移送的相关案件材料。

经查,2024年3月至2025年7月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其经营的卷烟中部分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烟草制品。当事人上述涉案卷烟制品均以正常市场价格购进,主观并不知晓其中掺杂假冒卷烟,非法经营总额138534元,获利约1000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向公安机关全额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侵权行为,没收商标侵权卷烟制品共7.5条,合并罚款28500元。

三、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夏某、曾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5年11月18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称夏某、曾某存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将案件移交该局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益阳市和湘潭市部分乡镇集市上购进烟丝。2023年5月至2025年5月期间,当事人经营烟丝总额及销售总额均为56255元,违法所得为4030元。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4030元,罚款11251元,罚没合计15281元。

四、湘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湘乡市新湘路某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6年2月3日,湘乡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烟草专卖局开展日常检查,发现湘乡市新湘路某便利店柜台摆放15款共计44包卷烟对外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核实,该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2025年11月25日起擅自销售卷烟,已销售卷烟704包,现场查获待售卷烟44包,违法经营总额16461元,违法所得1362.4元。经查实,当事人2025年9月曾因相同无证售烟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属于一年内重复同类违法,应当从重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湘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1362.4元,罚款8065.89元,罚没合计9428.29元。

五、新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化县上渡街道某名烟名酒店(个体工商户)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6年4月21日,新化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新化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电话,反映新化县上渡街道某名烟名酒店(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3月开始从它处购进卷烟芙蓉王(硬)、白沙(和天下)、黄鹤楼(硬峡谷柔情)等卷烟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至案发时止,违法经营总额45820元,获利459元。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新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459元,罚款19000元,罚没合计19459元。

六、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怀化市某网咖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6年2月10日,怀化市烟草专卖局、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区分局、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检查发现违法事实,于2026年2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当事人进货渠道不正规(进货渠道为陆续零散购进)、未建立经营台账、卷烟外包装编码被销毁,且未缴纳税款,现场发现部分卷烟存放于柜台对外销售及5张送货单,经询问,送货单上卷烟均已卖出,涉案烟草制品货值金额21659元,截至被查获时违法所得2044元。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2044元,罚款9000元,罚没合计11044元。(供稿: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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