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重点工业产品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聚焦烟花爆竹、电动自行车、危险化学品、建筑建材、燃气器具等重点工业产品,加大监督抽查和执法查办力度,严肃查处销售不合格产品、非法改装、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烟花爆竹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1: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攸县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6年1月22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违法线索移交表,反映攸县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当日立案。经抽检,涉案“万事如意”“财源滚滚”“六六大顺”“财运来”组合烟花引燃装置、结构和材质不合格。涉案四个批次烟花均未销售,无获利,货值金额23669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作出处罚:1.没收不合格组合烟花共计1261箱;2.处货值金额1.6倍的罚款37870.4元。同时跨部门移送处置不合格产品,通报应急管理部门。 行业警示:烟花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联合公安、应急部门闭环执法,严防不合格烟花回流流通。 案例2:常德市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澧县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5年9月24日,常德市澧县市场监管局对澧县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查。2025年11月12日,经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被抽样烟花爆竹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涉案批次不合格烟花爆竹从浏阳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购进,累计购进142件,购进单价45元/件,对外销售单价70元/件,其中2件用于抽样检验,剩余140件已全部对外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800元,当事人违法获利3500元。当事人将不合格烟花爆竹作为合格产品对外销售,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澧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综合考量案件事实、危害情节及裁量标准,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合计罚没13500元。同时将涉案生产企业违法线索同步移送浏阳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 行业警示: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产品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一旦存在质量缺陷,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烟花爆竹经营主体要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质量核验制度,健全进销货台账,从源头阻断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严守产品质量安全红线。 案例3:娄底市双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双峰县某烟花鞭炮批发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案 2025年12月,双峰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抽查,当事人经营的“闪光蕾”“年年富”“恭喜发财大吉大利”“满堂红”4个品种组合烟花不符合国家标准,予以立案,2026年2月14日作出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2025年10至11月购进4批次不合格组合烟花共计1295个,货值金额17175元,已销售1229个,库存41个,违法所得2165元。当事人在采购时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案发后开展召回,但产品已被使用无法追回。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结合第五十五条从轻情形以及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处罚:(一)没收库存不合格组合烟花41个;(二)罚款3435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2165元;罚没合计36515元上缴国库。 行业警示:批发企业要严把进货查验关,不能仅凭合格证放松质量把控;引燃时间、结构尺寸是烟花爆竹关键安全指标;发现不合格产品要第一时间停止销售、及时召回;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将面临没收产品、违法所得及高额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照,涉嫌犯罪移送司法。 二、电动自行车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1:常德市石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门县某车行销售改装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4月,石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某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参数与合格证标注不符。经查,当事人购进型号TDT1507Z8电动自行车8台,原厂配置电动机额定功率400W、48V电压。当事人将其中1台整车编码206222601053897车辆改装,串联5块12V电池,电压改为60V,并以2800元对外销售,违法所得791.1元。 当事人擅自改装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石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91.1元,并处罚款4480元。 行业警示: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严禁销售改装、拼装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同时引导消费者抵制非法改装,维护出行安全。 案例2: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非法加长座椅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反映某车行仓库存在擅自加长座椅、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2026年6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在仓储点位查获8个规格型号共计1245台已加长座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固定全套证据;2026年6月15-16日委托第三方机构抽样送检。 经核查认定,当事人私自改动原厂结构,篡改出厂参数,属于非法改装,涉案数量大、货值高,安全隐患突出,达到刑事案件移送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行刑衔接机制,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配合后续侦办。 行业警示:座椅加长改装会改变车身重心,破坏平衡、制动、操控性能,极易诱发交通事故。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整治电动自行车改装和拼装行为,健全行刑衔接,鼓励群众举报,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三、危险化学品领域典型案例 衡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衡阳锦东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案 2026年6月2日,省局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发现湖南衡阳锦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隐患线索。经查,该企业自2025年3月30日试生产以来,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目录的工业一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副产盐酸等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极易发生泄漏、爆炸、中毒事故。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开展处置:责令立即停止无证生产,责令限期补齐资质、提交佐证材料;涉案金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2026年7月20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出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已签收,案件正在审查阶段。 行业警示:列入目录危化品必须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严禁“先生产、后办证”“无证试产”。企业应当对照许可目录自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证生产除行政处罚外,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强化排查,落实行刑衔接,联合应急、公安开展联合整治。 四、成品油领域典型案例 岳阳市某加油站(个人独资)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车用汽油案 2025年12月29日,岳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市民举报,对该加油站92号车用汽油进行抽样。2026年1月12日检验报告显示样品氧含量不符合《车用汽油》标准,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规定。2026年4月17日,岳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整改,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60990.39元、没收违法所得15126.61元,罚没合计176117元上缴国库。 行业警示:不合格成品油易损毁机动车、造成尾气超标,侵害消费者权益并污染环境。成品油经营者须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核验油品质量证明,健全进销货台账,杜绝销售不合格油品。(供稿:产品监督处)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103020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