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告诫书 规范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9月10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告诫书,要求全省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合规持证生产经营,严格进货查验与过程管控 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确保生产原辅料、包装材料及产品来源合法、票证齐全。进口酒类应核验合法进口手续、检验检疫证明和中文标签等信息。严禁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 严禁生产、委托生产、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无规范标签标识、掺假掺杂、假冒伪劣等酒类产品。不得委托无资质主体生产酒类产品,不得违规受委托生产酒类产品。 规范标签标识,严禁伪造、篡改与假冒侵权 生产销售的酒类产品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清晰、完整,与实际产品一致。使用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必须真实、准确标注配料信息。 严禁生产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篡改生产日期、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地理标志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造成消费者混淆。 规范散装酒销售,严禁非法灌装造假 销售散装酒,应当在贮存位置、盛装容器和外包装上显著、完整标明产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严禁采购、销售来源不明的散装酒;严禁回收来源不明酒水重新销售,或者利用回收酒瓶、包装材料,通过灌装、换装、贴标等方式冒充品牌酒、预包装酒。 严禁“特供酒”及相关虚假商业营销 严禁生产、委托生产、采购、销售、包装、宣传所谓“特供”“专供”“内供”及使用相近术语进行虚假商业营销的酒类产品;严禁借党政机关、军队名义,在生产销售的酒类产品上虚假宣传或标注使用与党政机关、军队密切关联的特定名称、符号、标志性建筑物、官方活动等信息。 规范广告宣传,严禁虚假夸大营销 酒类宣传应当真实合法,如实介绍原料、产地、工艺、年份、品质等信息,“老酒”“洞藏”“窖藏”“陈酿”等宣传表述应当有真实依据。严禁以低质酒冒充高端酒,严禁将液态法白酒虚假宣传为固态法白酒。 严禁明示或者暗示酒类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不得违规明示或者暗示饮酒具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规范网络销售,确保线上线下一致 通过电商平台、直播等网络渠道销售酒类产品,应依法公示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品有关信息,展示的标签信息、文字、图片、视频等应与实物及实际情况一致。 严禁通过虚假低价、虚构销量、货不对板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严禁以流窜直播、暗语暗示、遮掩商品信息、谐音变体等方式规避平台审核和监管,网络销售假冒伪劣、“特供酒”等违法违规酒类产品。 全面自查整改,依法诚信生产经营 各酒类生产经营者要主动对经营资质、在售及库存商品、原辅材料、进货凭证、过程管控、标签标识、散装酒管理、广告宣传、网店和直播账号等全面开展自查。发现来源不明、标签标识异常、涉嫌假冒侵权或者其他违法违规酒类产品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下架封存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酒类产品监督检查、网络监测和执法办案,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社会公众发现酒类产品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供稿:食品生产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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