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告诫书 规范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发布时间:2026-09-16 17:57 信息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月10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告诫书,要求全省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合规持证生产经营,严格进货查验与过程管控

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确保生产原辅料、包装材料及产品来源合法、票证齐全。进口酒类应核验合法进口手续、检验检疫证明和中文标签等信息。严禁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

严禁生产、委托生产、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无规范标签标识、掺假掺杂假冒伪劣酒类产品。不得委托无资质主体生产酒类产品,不得违规受委托生产酒类产品

规范标签标识,严禁伪造篡改假冒侵权

生产销售的酒类产品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清晰、完整,与实际产品一致。使用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必须真实、准确标注配料信息。

严禁生产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篡改生产日期、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地理标志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造成消费者混淆。

规范散装酒销售,严禁非法灌装造假

销售散装酒,应当在贮存位置、盛装容器外包装上显著、完整标明产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严禁采购、销售来源不明的散装酒;严禁回收来源不明酒水重新销售,或者利用回收酒瓶、包装材料,通过灌装、换装、贴标等方式冒充品牌酒、预包装酒。

严禁“特供酒”及相关虚假商业营销

严禁生产、委托生产、采购、销售、包装、宣传所谓“特供”“专供”“内供”及使用相近术语进行虚假商业营销的酒类产品;严禁借党政机关、军队名义,在生产销售的酒类产品上虚假宣传或标注使用与党政机关、军队密切关联的特定名称、符号、标志性建筑物、官方活动等信息。

规范广告宣传,严禁虚假夸大营销

酒类宣传应当真实合法,如实介绍原料、产地、工艺、年份、品质等信息,“老酒”“洞藏”“窖藏”“陈酿”等宣传表述应当有真实依据。严禁以低质酒冒充高端酒,严禁将液态法白酒虚假宣传为固态法白酒。

严禁明示或者暗示酒类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不得违规明示或者暗示饮酒具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规范网络销售,确保线上线下一致

通过电商平台、直播等网络渠道销售酒类产品,应依法公示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品有关信息,展示的标签信息、文字、图片、视频等应与实物及实际情况一致。

严禁通过虚假低价、虚构销量、货不对板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严禁流窜直播、暗语暗示、遮掩商品信息、谐音变体等方式规避平台审核和监管,网络销售假冒伪劣、“特供酒”等违法违规酒类产品。

全面自查整改,依法诚信生产经营

各酒类生产经营者要主动对经营资质、在售及库存商品、原辅材料、进货凭证、过程管控、标签标识、散装酒管理、广告宣传、网店和直播账号等全面开展自查。发现来源不明、标签标识异常、涉嫌假冒侵权或者其他违法违规酒类产品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下架封存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酒类产品监督检查、网络监测和执法办案,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社会公众发现酒类产品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供稿:食品生产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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