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公布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6-09-18 15:26 信息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以来,湘西州市场监局深入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治理,持续抓好“两电”全链条安全整治,紧盯非标销售、非法改装、无3C认证以及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等重点违法行为,压实经营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近日,该局公布4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花垣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介绍:2026年,花垣县市场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辖区某车行存在禁售期后销售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线索。经查,该车行经营者明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旧国标(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全面禁止销售、对应旧版CCC认证证书统一注销的政策要求。为消化库存,当事人在禁售令生效前,将尚未出售的库存旧国标全新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至亲属名下并申领非机动车号牌。禁售期之后,以二手车过户的形式,将车况等同于新车的6台旧国标车辆对外实质销售给消费者。涉案车辆CCC认证证书已经注销,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涉案货值22080元,获取违法所得 5580元,涉案车辆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实物。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车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电动自行车行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花垣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介绍:2026年7月,花垣县市场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花垣县某车行存在违规销售旧国标电动自行车问题。经查,当事人清楚知悉旧国标电动自行车2025年12月1日起全面停售、CCC证书同步注销的政策。为清销库存,当事人于政策生效前,将库存未售旧国标新车登记在亲属名下办理非机动车号牌,后续以二手车过户名义对外实际销售全新旧国标电动自行车5台。涉案车辆执行已废GB 17761‑2018标准,CCC认证证书已注销,不符合现行国家安全标准。涉案货值19450元,违法所得3250元,车辆均已经交付消费者,无库存可没收。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车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电动自行车行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电动自行车属于CCC强制性认证管理产品,CCC认证证书注销后,产品即丧失合法上市销售资格。上述两起案件暴露出部分经营主体为消化旧国标库存,试图利用提前上牌、“二手车过户”的形式,将全新的禁售旧国标车辆伪装成二手车对外销售,以此规避国家强制标准管控。即便经营者向消费者如实告知车辆属于旧国标,也不能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提醒广大消费者,购车时注意核查车辆执行标准以及CCC认证有效性,警惕“过户新车”的销售套路,保护自身出行安全。

案例三:吉首市电动车行销售擅自加装外置后尾箱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吉首市市场执法人员在开展全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常态化监管工作中,对位于湘西高新区的某电动车行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2台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尾私自加装外置后尾箱,车辆实际外观与工信部备案产品外观图片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从公司购进“精彭牌”“大安力量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各1台,购进价1200元/辆,在经营场所内自行加装外置后尾箱后用于展销,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400元,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涉及的两款车辆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当事人虽持有《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外置后尾箱不在车辆强制性认证项目范围,当事人对获证产品结构实施改动后,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即用于展销,其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将涉案车辆外置后尾箱全部拆除,恢复车辆原厂登记状态,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裁量基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畴,私自加装后尾箱等附属装置,改变车辆原厂结构及备案外观,会改变车辆配重,影响车辆行驶稳定性,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本案针对销售环节擅自改装获证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警示广大经营主体,不得对已经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擅自改动结构、加装配件后进行展销、销售;如确需变更产品结构,应当依法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变更。

案例古丈县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组合烟花案

案情介绍:2026年,古丈县市场根据省局督办函线索开展核查,对古丈县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仓储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查获复兴王朝/空中芭蕾”“复兴王朝/金铁柳”“复兴王朝/今天是个好日子”三种组合烟花,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并抽样,送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涉案三类组合烟花全部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组合烟花均湖南制作有限公司购进,三种涉案组合烟花货值金额合计36420元,已对外零售部分产品,销售金额35170元,获取违法所得4746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销售网点张贴召回公告,库存剩余部分不合格产品已被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销售方,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启动产品召回程序,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结合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烟花爆竹属于高危消费品,产品质量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案警示烟花爆竹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做好进货、销售台账记录,严禁采购、销售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烟花爆竹,要通过正规经营门店购买,留意产品合格标识,不购买无质量保障的产品,防范燃放安全风险供稿:湘西州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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