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联络员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联络员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
(二)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年报及其他相关信息;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报送2018年度年报的公告)
(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二、备案办理机构
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迁移登记,换领新营业执照等业务时,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联络员备案。
不办理其他登记业务,只办理联络员备案业务的企业,咨询所在登记机关后办理。
三、备案所需提交材料
(一)企业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附表《联络员信息》(附件1);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设立登记的除外)。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材料:
1、联络员备案申请书(附件3);
2、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设立登记的除外)。
四、其他有关事项
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以上资料到登记机关重新备案,或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进行网上备案。(请参考“联络员备案须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