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0-050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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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0-12-16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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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方案》政策解读

一、方案出台背景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11月印发。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9121日起在全国已有的18个自贸试验区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523项)实施改革。

国务院于20209月公布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国发〔202010号),我省自贸试验区获批并于2020924日挂牌启动。

二、试点范围

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1117日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2045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自202111日起,在我省自贸试验区和省内未纳入自贸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简称为“国家级园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按照国务院《通知》,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可以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在我省自贸试验区和国家级园区同时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属于在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

三、改革内容

1.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方案》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包括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省级层面设定的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2.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改革。《方案》明确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公布了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清单内的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查、七类肥料登记、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与强制性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指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批、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核准等事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清单内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方案》按国发〔202013号文件的决定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和审批层级作了调整。对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包括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加强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依法推进改革。

四、工作保障

《方案》要求各试点单位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省直各厅委、直属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推进涉企审批服务便利化、信息化,最大程度释放改革红利。要求各审批部门狠抓工作落实,逐项细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举措、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施。要求各审批部门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及时完善政策举措,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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